为激励本科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系评奖委员
一年一度的评奖评优工作,材料系领导高度重视,为更好地开展评奖评优工作,特成立了评奖委员会,及时关注评奖进展,共同参与评奖过程,全程监督评奖工作,接受并解决同学反映问题,委员会名单如下:
委员会主任 王 东
委员会副主任 涂江平
委员 刘金芳 王艳华 张序清 徐 晗
二、各项奖学金及荣誉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内所获得学分不少于40学分(除专业奖学金外);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含及格,以下同)。
(二)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在延长学制期间。
此外,宿舍内表现测评成绩不合格者评奖时降低一等。
三、评奖办法
1、校设奖学金评定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校设奖学金按浙大发学[2007]5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及浙大发学[2007]17号文件《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1〕121号文件《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及《关于调整“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的通告》执行。
2、其他荣誉称号评定
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分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集体荣誉称号分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荣誉称号评定按照浙大发学[2007]6号文件《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执行及《关于调整“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通告》执行。
3、外设奖学金评定
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根据学校各类外设奖学金名额,由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单项奖学金具体要求进行评定:(1)奖学金协议中明确规定分配方式的奖学金,按照协议规定分配;(2)对于协议中只规定了分配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名额分配方式的奖学金,或只规定了名额未规定分配范围的奖学金,采取学生申报,由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原则;(3)一些不设名额、由校外机构评选的奖学金,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奖学金,按照设奖单位要求进行评选。
4、国家奖学金评定
按照浙大发本[2008]115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综合测评办法
材料系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大发学〔2005〕40号(2005年8月修订))文件要求,并结合求是学院蓝田学园本科生记实考评标准,特拟定《浙江大学材料系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五、其他
(一)本条例自200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二)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系评奖委员会
浙江大学材料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