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审核:xh终审:发布时间:2011-12-30浏览次数:2328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